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道路交通管理路检路查和事故处理中依法扣留了一批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请被扣留机动车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车辆将依法进行强制报废,所得价款上缴国库(被扣车辆名单可在景洪市政务网https://www.jhs.gov.cn/index.dhtml进行查询)。
联系方式:0691-2123235
联系地址: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景洪市么龙路17号附1号)
特此公告
景洪市公安局
2024年10月13日